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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7   作者: 访问量:

我校关于开展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教助中心[2007]33号文件精神,我校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二、有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同学请仔细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附件一)。

三、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二);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3、凡是属于二次就业的同学,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三)。

四、2007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办理,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北航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知行楼北楼203办公室)。

如有疑问,请致电 82317135 询问。



附件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附件三:《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我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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